宣告范围内的事项采取对抗式程序,否则,不遵守这一规定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严重后果在执行程序中,造成适得其反的文化,忽视相关原则,并使遵守义务关系的工具在移交给司法保护时变得毫无用处。方面,应该指出的是,在当时的背景下(1930 年代至 40 年代),有些预测在当前的 CPC 中不再描述,例如:奶牛和其他家畜的不可扣押(第 942 条) ,第四项);燃料供应(第 942 条第二项);结婚戒指和全家福(第 942 条第三项)等。正如今天一样,其目的是确保在那段时期被处决的人获得最昂贵和必需的物品,以维持其尊严和生存。 随着制定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第 13,105/2015 号法的颁布,立法者重申了 1973 年《民事诉讼法》第 833 条第 649 条第 X 项。
储蓄账户的不可扣押以及其他受保障的资产和权利确保了人的尊严原则,为债务人及其家人提供了生存手段,将 其等同于履行义务,以维持最低限度的生存并确保债务人的安全。紧急情况。 上述原则在由第三和第四小组组成的 STJ 第二部门中引起了争议, 直到 2014 年,该小组对延长 储蓄账户不可扣押规则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的理解存在分 歧。虽然第三小组采用了对 CPC 条款的字面(限制性)解释,但第四小组认为经常账户、投资和纸币中持有的金额也将是不可扣押的。 上述分歧是第 1,230,060-PR 号特别上诉中分析的主题,其中 STJ 第 2 节合并了第四专家组对第 649 条第 649 条的广泛解释。 “特别上诉。民事程序。不可解决性。第 649 条,IV 和最后收到的,在宪法薪酬上限(CF,第 37 条,XI 和 XII)的范围内,这种性质失去了各自的盈余,在收到下一个之后工资或工资。先例。
为补偿劳动获得的金额,在长期存入投资基金后,失去了不可扣押的工资金额的特征(第649条第四节)。但是,金额最多为40所节省的最低工资,无论是否保存在纸上,都是不可扣押的。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案审理(第十条)649)。3.部分特殊功能。 由此,公民法院将不可扣押规则扩展到经常账户、投资基金和纸币中持有的金额,从而将法律条款的解释延伸到以一般方式存放在金融机构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同一个REsp的二节认为, 不可扣押性的广泛解释规则是,分析具体情况,在滥用、恶意或欺诈的情况下受到保留。 最近,STJ 在该主题上取得了进一步进展,法院定义银行账户中金额的不可扣押(无论来源如何并受法律限制)是一个公共秩序问题,并且可以由法官当然承认。让我们来看看: “行政。内部上诉。附件。BACENJUD系统。存入银行账户,最高限额为 40 最低工资。推定不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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