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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工领域出现,是一种通过法人实体 (PJ) 雇用员工的欺诈行为,其假定目的是掩盖雇佣关系和不稳定的工人权利。 然而,尽管实际上存在涉及以这种形式雇用某些工人的滥用和欺诈行为,但这种合同形式是一种合法的外包类型,并隐含在第 13429/17 号法律第 4°-A 条第 2° 款中。 这是联邦最高法院 (STF) 批准的指导方针,经过多次辩论后,该法院认为 pejotização 是一种法律类型的合同,其中提供服务由法人实体的合作伙伴提供,条件是过剩的工人。因此,这些工人的意志自主权得到了尊重,通常赋予他们谈判工作条件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申诉 47,843 和 56,132 中做出了这些决定,并得到了 ADPF 324 和 RE 958,252 中判决的支持。
分析最近涉及该主题的 STF 决定的比率决定,可以 电报号码数据 得出结论,当涉及过剩工人时,pejotização 问题因此被认为是那些在行使谈判自主权时,在不违反同意的情况下进入的专业人员,鉴于 ADPF 324 和 RE 958252 中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其他形式的“劳动分工”——对劳动法庭必须遵守的判决参数提出了重大变化。 这一新立场承认并赋予超充足工人(自由派专业人士)意志的自主权,并已在高级劳工法院(TST)中得到回应,这一点可以从第 1 号案件的裁决中之间的分工”,提出了一个新的指南,该指南应指导劳动过程的判断。

根据这一新的 STF 指南,即超充足工人在享有合同自由时,可以建立与经典 CLT 模型不同的合同关系,可以说,工人随后要求承认就业的意图但由于适用了事实相反原则,客观诚信仍然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民法典》(CC) 第 187 条和第 422 条对此予以支持。 实际上,当通过其法人实体与承包其服务的公司提议或谈判工作制度并享受这种合同方式的合同和税收优惠时,服务提供商通过这种初始行为创造了事实事实这是后来的合法期望第二种不公平且矛盾的行为——提出劳工投诉——venire 受到了诽谤 。 劳工法理学已经发展,目前有几项决定遵循并接受这一论点,认为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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